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30號
- 上訴人
- 雲景星
- 被上訴人
- 光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湖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7年度訴字第393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4萬元(計算式:【訴訟標的價額】「遷讓房屋」本院卷一第21頁房屋稅籍證明書卡序「A0」72,300元+卡序「B0」216,100元+【訴訟標的金額】「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00,000元+「租金」51,600元=1,3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並應補繳第一審追加租金部分之裁判費495元(計算式:
14,266-13,771=495),總計應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 21,89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算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