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98號
- 上訴人
- 連大工程行即張展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寶俊間請求返還讓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8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98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寶俊間請求返還讓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8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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