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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98號

返還讓渡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98號

上訴人
連大工程行即張展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寶俊間請求返還讓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8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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