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讓渡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98號 上 訴 人 連大工程行即張展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寶俊間請求返還讓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