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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王金洲
  • 法定代理人
    吳宗穎

  • 上訴人
    地表最潮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草大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43號上 訴 人 地表最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草大木股份有限公司因107年度訴字第4043號 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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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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