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43號抗 告 人 地表最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穎 抗告人與相對人草大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訴字第4043號 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