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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王金洲
  • 法定代理人
    吳宗穎

  • 原告
    地表最潮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相對人草大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43號抗 告 人 地表最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穎 抗告人與相對人草大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訴字第4043號 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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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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