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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4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43號

抗告人
地表最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穎

抗告人與相對人草大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訴字第4043號

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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