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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0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黃裕仁李立傑張美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3號

原告
新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莉淳
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律師
被告
全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廣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菘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告廣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肆拾萬,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廣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肆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張美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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