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顏呈峻 上訴人與被告仁仁工程企業社即王約翰因107 年度訴字第580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