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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8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游文科吳昀儒劉奐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羅本昌

      羅仁豪

      羅婉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展榕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40萬元部分(計算式:473,287元+926,713元=140萬元),屬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另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6,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84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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