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正宬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豐裕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建豪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