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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楊珮瑛
  • 法定代理人
    鄭玠旻、莊依婷

  • 原告
    旻谷藝術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玖加壹藝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17號 原   告 旻谷藝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玠旻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被   告 玖加壹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依婷 訴訟代理人 黃致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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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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