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47號
- 上訴人
- 鼎豐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忠毅
- 被上訴人
- 邱羅新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7,100元(計算式:房屋課稅現值910,100元+積欠之租金額57,000元=967,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