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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47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47號

上訴人
鼎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忠毅
被上訴人
邱羅新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7,100元(計算式:房屋課稅現值910,100元+積欠之租金額57,000元=967,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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