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47號 原 告 邱羅新喜 訴訟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 黃則瑜律師 被 告 鼎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忠毅 被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邱意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於當事人欄之後、主文欄之前,應更正增列案由欄之記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