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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6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陳淑君
被告
生活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朱峯誼
被告
陳洛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5日以106年度補字第218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310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7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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