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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78號

原告
蔡幸娥
被告
蔡宏坤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連冠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戴孟婷律師
被告
翁沛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軍上訴字第4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因涉犯偽造文書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軍訴字第9號案件審理判決後,已合法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軍上訴字第4號案件審理中。而被告所涉偽造文書之罪嫌,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程序審理終結,釐清全般相關必要事證,尚無由為明確之判斷,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78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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