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78號
- 原告
- 蔡幸娥
- 被告
- 蔡宏坤
- 訴訟代理人
- 林亮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連冠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戴孟婷律師
- 被告
- 翁沛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軍上訴字第4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因涉犯偽造文書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軍訴字第9號案件審理判決後,已合法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軍上訴字第4號案件審理中。而被告所涉偽造文書之罪嫌,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程序審理終結,釐清全般相關必要事證,尚無由為明確之判斷,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