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9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尹菀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093元(197,471+371,622=569,09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