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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93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9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尹菀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093元(197,471+371,622=569,09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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