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騰峰冷凍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玥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