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9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騰峰冷凍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玥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