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95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騰峰冷凍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玥君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8日及107年8月16日分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7年8月13日送達予 上訴人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送達代收人,於107 年8月21日送達予上訴人騰峰冷凍工業有限公司,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