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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
    羅智文
  • 法定代理人
    楊乙軒

  • 原告
    林森拉娜時尚精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森拉娜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森拉娜時尚精品店即楊乙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28號 原   告 林森拉娜時尚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乙軒 原   告 林森拉娜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乙軒 原   告 林森拉娜時尚精品店即楊乙軒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律師 複 代理人 梁家昊律師 被   告 黃珮雯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孜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09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任職原告公司會計期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重複請領健保、勞保及勞工退休金,向原告公司詐取金錢。另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將應給付予廠商之款項、水電、通信及貸款等費用,於請款後未予繳納,侵占公款。以上金額合計達新台幣(下同) 7,331,126元,被告僅先後還款3,460,691元,尚有3,972,933元未清償。且被告上開犯罪事實,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 案,而請求被告給付3,972,9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經查,被告上開犯罪嫌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現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09號審理中,該犯罪事實之有無,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因此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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