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28號 原 告 林森拉娜時尚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乙軒 原 告 林森拉娜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乙軒 原 告 林森拉娜時尚精品店即楊乙軒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律師 複 代理人 梁家昊律師 被 告 黃珮雯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孜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09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任職原告公司會計期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重複請領健保、勞保及勞工退休金,向原告公司詐取金錢。另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將應給付予廠商之款項、水電、通信及貸款等費用,於請款後未予繳納,侵占公款。以上金額合計達新台幣(下同) 7,331,126元,被告僅先後還款3,460,691元,尚有3,972,933元未清償。且被告上開犯罪事實,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 案,而請求被告給付3,972,9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經查,被告上開犯罪嫌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現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09號審理中,該犯罪事實之有無,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因此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