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28號
- 原告
- 林森拉娜時尚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乙軒
- 原告
- 林森拉娜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乙軒
- 原告
- 林森拉娜時尚精品店即楊乙軒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曹宗彝律師
- 複代理人
- 梁家昊律師
- 被告
- 黃珮雯
- 訴訟代理人
- 賈俊益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孜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09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任職原告公司會計期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重複請領健保、勞保及勞工退休金,向原告公司詐取金錢。另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將應給付予廠商之款項、水電、通信及貸款等費用,於請款後未予繳納,侵占公款。以上金額合計達新台幣(下同)7,331,126元,被告僅先後還款3,460,691元,尚有3,972,933元未清償。且被告上開犯罪事實,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而請求被告給付3,972,9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經查,被告上開犯罪嫌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現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09號審理中,該犯罪事實之有無,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因此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