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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28號

原告
林森拉娜時尚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乙軒
原告
林森拉娜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瓊惠
原告
林森拉娜時尚精品店即楊乙軒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律師
被告
黃珮雯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複代理人
劉孜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09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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