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28號 原 告 林森拉娜時尚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乙軒 原 告 林森拉娜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瓊惠 原 告 林森拉娜時尚精品店即楊乙軒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律師 被 告 黃珮雯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孜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309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