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96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96號

原告
陳 鈴 蘭
訴訟代理人
李怡昕律師
複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被告
皇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複代理人
張浚泓律師
被告
陳偉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足裁判費。按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八百二十

 一條規定,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

 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該共有人得

 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民法第

 八百十八條參照),故其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

 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不因被請求人亦為共

 有人,而有不同(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722 號民事裁定

 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皇瀚實業有限公司應將臺

 中市○○鎮○○○段○路○○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56

 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00號(後整編為臺

 中市○○區○○○道0 段000 巷00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被告陳偉民,被告陳偉民並應將上開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

 告及陳蔡碧、陳惠美、陳淑美、陳偉民共有,因原告並非僅為

 自己利益而為請求,且原告取得上開房地之應有部分後,對上

 開房地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應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上開

 房地於原告起訴時之現值,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415,400元【計算式:5,500 ×2,076 +1,997,

 400 =13,415,4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096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40,105元

 【計算式:2,000 +38,105=40,105】,尚應補繳89,991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