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皇瀚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鈴蘭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415,400元(見本院108 年6 月5 日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5,144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