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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96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皇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鈴蘭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415,400元(見本院108 年6 月5 日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5,144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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