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2號上 訴 人 瑛誼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8,12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2,06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