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31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31號

原告
即 奇峰事業有限公司
原告
主參加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隴廷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被告
即 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主參加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榮金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複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複代理人
主參加原告 鴻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嘉玲
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訴訟
訴訟代理人
人 辰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4 月9 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主參加訴訟原告所提之主參加聲明第二項係:確認主參加被告奇峰公司就辰耀公司以「辰耀實業有限公司對主參加被告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就『清水璞麗建案工程』之屆期工程款債權」所設定之權利質權不存在。」惟查,辰耀公司非本件之當事人,本件訴訟之結果,本院認為不論訴訟之結果為何,對於第三人辰耀公司均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本件之當事人均未聲請對第三人辰耀公司為訴訟告知,本院認為本件前雖業已辯論終結,然有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 告知之必要,爰將本件再開辯論,並將主參加訴訟起訴狀影本、108 年1 月10日調查證據聲請暨主參加準備狀影本、本院107 年12月18日、108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原告107 年12月17日準備書㈢狀影本送達受告知訴訟人,依法對辰耀公司為訴訟告知,並通知訴訟進行程度、言詞辯論期日如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