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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給付職災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劉奐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原告
施沁宏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扶助律師)
被告
正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盛富
訴訟代理人
黃紫芝律師
被告
聖揚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春華
被告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川百
被告
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娟
被告
詹益抿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梁鈺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044號案件經發回續行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於107年10月25日裁定命在前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該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00號判決、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份可參。是前揭裁定停止事由業已消滅,自應依法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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