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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給付職災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林世民鄭舜元劉奐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原告
施沁宏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扶助律師)
被告
正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盛富
訴訟代理人
黃紫芝律師
被告
聖揚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春華
被告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川百
被告
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娟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鈺府律師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上1人複代理人
陳俊愷律師
被告
詹益抿
訴訟代理人
梁鈺府律師

      李明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法官簽名欄漏未記載者,應更正為「審判長林世民、法官鄭舜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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