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 原告
- 施沁宏
- 訴訟代理人
- 王翼升律師(扶助律師)
- 被告
- 正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盛富
- 訴訟代理人
- 黃紫芝律師
- 被告
- 聖揚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春華
- 被告
-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川百
- 被告
- 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麗娟
-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梁鈺府律師
-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明海律師
- 上1人複代理人
- 陳俊愷律師
- 被告
- 詹益抿
- 訴訟代理人
- 梁鈺府律師
李明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法官簽名欄漏未記載者,應更正為「審判長林世民、法官鄭舜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