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 上訴人
- 詹雅智
- 被上訴人
- 台灣美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青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72,000 元(理由同107 年7 月23日本院107 年度補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據此第二審裁判費為91,788元。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暫僅徵收30,596元【計算式:91,788*( 1-2/3) =30,596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