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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上訴人
詹雅智
被上訴人
台灣美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青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72,000 元(理由同107 年7 月23日本院107 年度補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據此第二審裁判費為91,788元。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暫僅徵收30,596元【計算式:91,788*( 1-2/3) =30,596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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