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誠岱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義德
- 被上訴人
- 歐陽中寧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737,552元(計算式:12,237,055-7,499,503=4,737,552),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8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