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誠岱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義德 被 上訴人 歐陽中寧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37,552元(計算式:12,237,055-7,499,503=4,737,552),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8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