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上訴人
誠岱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義德
被上訴人
歐陽中寧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737,552元(計算式:12,237,055-7,499,503=4,737,552),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8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