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 上訴人
- 茂勝鑫鑄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秋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啟和興業有限公司因107年度重訴字第108號返
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
額為新臺幣28,124,559元(即房屋土地價額27,522,300元加租金
602,2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9,316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