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王金洲
- 當事人茂勝鑫鑄煉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啟和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8號上 訴 人 茂勝鑫鑄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啟和興業有限公司因107年度重訴字第108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為新臺幣28,124,559元(即房屋土地價額27,522,300元加租金602,2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9,3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另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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