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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王金洲

  • 當事人
    茂勝鑫鑄煉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啟和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8號上 訴 人 茂勝鑫鑄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啟和興業有限公司因107年度重訴字第108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為新臺幣28,124,559元(即房屋土地價額27,522,300元加租金602,2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9,3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另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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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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