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茂勝鑫鑄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子 被上訴 人 啟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7年7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嗣經上訴人提起抗告,亦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抗字第897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