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不動產買賣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原 告 陳逢德 被 告 羅廷嬌 被 告 賴旻毅 被 告 燊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崇德燊鴻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映辰 當事人間解除不動產買賣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