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原 告 登富特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艷姍 被 告 沈鑫 李慧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被告二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106 年9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9,302元,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9 月8 日補充送達於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賴瑞萱(由其住處社區管理員代為收受),有送達回證附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補字第2921號卷(同106 年度重訴字第890 號卷,第27頁)可稽。嗣本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6 年10月30日以106 年度重訴字第890 號裁定移送本院管轄,經被告二人提出抗告,惟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 年1 月19日以107 年度抗字第36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而移送由本院以107 年度重訴字第151 號繫屬審理。 三、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4 月3 日新北院輝民陽106 重訴890 字第20026 號函覆本院所檢具該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在卷足憑,是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