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 原告
-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曉燕
- 被告
- 日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佳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348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78,116元,該裁定於同年2月9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而原告自收受補費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各1份在卷可憑,故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