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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陳文爵王怡菁張美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原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被告
日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348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78,116元,該裁定於同年2月9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而原告自收受補費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各1份在卷可憑,故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張美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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