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合作管理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普將運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正宗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波恩體能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作管理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4月1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8年4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