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2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崧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其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球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08,4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