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永佳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錠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王世全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0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8萬7265元【詳見民事上訴狀,上訴人係就原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1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