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0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佳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錠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王世全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0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8萬7265元【詳見民 事上訴狀,上訴人係就原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1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