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19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永珅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詠鴻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袁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5 月7日以107年度補字第83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7年5月14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