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返還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原告
廖岳琳
訴訟代理人
湯詠煊律師
被告
劉瑭鯤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律師
複代理人
張瀚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登記於其名下之世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9萬5000股返還原告,並移轉登記予原告。」並據此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3,864元。嗣原告於民國107年12月3日提出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擴張並追加聲明為:「(一)被告應將登記於其名下之世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0萬2800股返還原告,並移轉登記予原告。(二)被告應給付原告945,360元,及自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重新核定為8,793,720元【計算式:每股38.70元(以本件起訴時即民國107年5月18日當日收盤之市價為準)×202,800股+945,360元=8,793,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20元,原告僅繳納73,864元,尚欠14,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14,25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