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28號上 訴 人 劉瑭鯤 被上訴人 廖岳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68,000元【計算式:世鎧精密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9萬5,000股×每股38.70元(以本件起訴時即 107年5月18日當日收盤之市價為準)+916,500元=8,2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