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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返還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上訴人
劉瑭鯤
被上訴人
廖岳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68,000元【計算式:世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9萬5,000股×每股38.70元(以本件起訴時即107年5月18日當日收盤之市價為準)+916,500元=8,2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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