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劉瑭鯤 相 對 人 廖岳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擔保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其依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28號判決主文第五項所命供免為假執行之擔保即新台幣735萬1,500元,准以世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19萬5,000股代之。 理 由 一、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 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有明文。又供擔保人所供之 擔保,旨在擔保其就本案訴訟將來能獲勝訴之確定裁判,而於其一旦受敗訴之裁判確定,備為賠償受擔保利益人支出訴訟費用或所受損害之用。則供擔保人在尚未依法院裁判所定提供擔保前,聲請變換擔保物為等值之有價證券或現金以代替原裁判所定之擔保,如於受擔保利益人尚無不利,應無不許其聲請變換擔保之理(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67號民 事裁定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返還股票事件,經鈞院以107年度重 訴字第328號判決聲請人應將世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世鎧公司)之股票19萬5,000股返還並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並准相對人以新台幣(下同)246萬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 行;相對人如以735萬1,500元供反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因兩造間所爭訟之標的即為世鎧公司之股票,聲請人願以原判決所認定聲請人敗訴應返還移轉之股票全數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為此請求准予變換擔保物。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 328號判決為證。又上開判決主文第五項命聲請人以「735萬1,500元」為相對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既在擔保主文 第一項相對人請求聲請人「將世鎧公司之股票19萬5,000股 返還並移轉登記」之勝訴部分,則聲請人聲請以相對人勝訴之標的即世鎧公司之股票19萬5,000股為擔保物,以代替原 判決所定之擔保,對於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並無不利。參諸前開說明,爰就聲請人供反擔保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735 萬1,500元,准以世鎧公司之股票19萬5,000股代之。 四、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