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捷豹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俊雄 陳明送達:臺中市○區○○路000 號4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芷羽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反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後開聲明及訴訟費用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應將系爭張大千畫冊履行變賣擔保物或協議估價之義務。」。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0 萬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55,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