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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楊珮瑛

  • 當事人
    捷豹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捷豹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俊雄 陳明送達:臺中市○區○○路000 號4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芷羽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反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後開聲明及訴訟費用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應將系爭張大千畫冊履行變賣擔保物或協議估價之義務。」。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0 萬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55,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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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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