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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
    林金灶

  • 上訴人
    黃小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96號上訴人 黃小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元成間請求撤銷股份移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0日本院所為107年度重訴字第3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因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有下列上訴不合法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補正,如有任何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僅聲明上訴,漏未記載「上訴聲明」,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將補正狀繕本逕行送達被上訴人。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漏未記載「上訴聲明」,本院無從確定上訴人究係對原判決命上訴人移轉股份部分全部不服,或部分不服,倘上訴人係全部不服,則參酌本院沙鹿簡易庭民國107年6月14日107年度沙補字第8號補費裁定意旨,依訴外人台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總額與股份總數比例計算,每股金額認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元,而原判決命上訴 人移轉股份數為21,014股,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1,01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46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倘上訴人僅係部分不服,則俟上訴人提出上訴聲明後再重新核定應繳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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