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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林金灶

  • 上訴人
    陳瑋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96號上 訴 人 陳瑋霖 陳嘉儀 陳俋汝 上列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明宏 黃小萍 上列上訴人3人與被上訴人羅元成間請求撤銷股份移轉等事件, 上訴人3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0日本院所為107年度重訴字第39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3人之上訴利益訴訟 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本院沙鹿簡易庭107年6月14日107年度 沙補字第8號補費裁定意旨,依訴外人台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實 收資本總額與股份總數比例計算,每股金額認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元,而原判決命上訴人3人應分別移轉股份數為1,662股、 1,662股、1,662股,故上訴人3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應依 序核定為1,662,000元、1,662,000元、1,662,000元,應分別徵 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26,299元、26,299元(請分開繳納,以 利核對),未據上訴人3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3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3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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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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