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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96號

上訴人
陳瑋霖
上訴人
陳嘉儀
上訴人
陳俋汝
上列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明宏

      黃小萍

上列上訴人3人與被上訴人羅元成間請求撤銷股份移轉等事件,上訴人3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0日本院所為107年度重訴字第3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3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本院沙鹿簡易庭107年6月14日107年度沙補字第8號補費裁定意旨,依訴外人台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總額與股份總數比例計算,每股金額認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元,而原判決命上訴人3人應分別移轉股份數為1,662股、1,662股、1,662股,故上訴人3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序核定為1,662,000元、1,662,000元、1,662,00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26,299元、26,299元(請分開繳納,以利核對),未據上訴人3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3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3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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