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96號上 訴 人 陳瑋霖 陳嘉儀 陳俋汝 上列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明宏 黃小萍 上列上訴人3人與被上訴人羅元成間請求撤銷股份移轉等事件, 上訴人3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0日本院所為107年度重訴字第39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3人之上訴利益訴訟 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本院沙鹿簡易庭107年6月14日107年度 沙補字第8號補費裁定意旨,依訴外人台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實 收資本總額與股份總數比例計算,每股金額認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元,而原判決命上訴人3人應分別移轉股份數為1,662股、 1,662股、1,662股,故上訴人3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應依 序核定為1,662,000元、1,662,000元、1,662,000元,應分別徵 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26,299元、26,299元(請分開繳納,以 利核對),未據上訴人3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3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3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