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05號
- 原告
- 賀姿華
- 被告
- 賴水生
賴曾香彩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136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原告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抗字第325號駁回抗告確定。而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275號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後於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4,165元,該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已逾相當期間,原告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108年7月25日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