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原 告 龍華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而銘 被 告 銓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23,872元。該 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