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原告
龍華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而銘
被告
銓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23,872元。該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