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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楊忠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13號

原告
賀姿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家茜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9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46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則予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7年8月28日以107年度救字第141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就該民事裁定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7年11月14日以107年度抗字第380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13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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