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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
    林宗成

  • 當事人
    陳萬添高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振美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22號 原   告 陳萬添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 施宣旭律師 施佳鑽律師 被   告 高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文傑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 被   告 振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乃瑜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律師 複代理人  林恆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1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起訴後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1萬2928元,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變更後之聲明,按如附表計算式重新核定為3億3千15萬461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佰66萬4232元,尚不足2佰25萬13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筱惠 附表-計算式: ┌──┬────┬────┬────┬─────────┐ │編號│地 號 │訟爭面積│107年度 │訴訟標的價額   │ │  │清雅段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 ├──┼────┼────┼────┼─────────┤ │1  │62地號 │2590.90 │5,800元 │15,027,220元   │ ├──┼────┼────┼────┼─────────┤ │2  │107地號 │21014.33│5,800元 │121,972,550元   │ │  │    │15.42  │    │         │ ├──┼────┼────┼────┼─────────┤ │3  │129地號 │6505.05 │5,800元 │37,729,290元   │ ├──┼────┼────┼────┼─────────┤ │4  │131地號 │5860.45 │5,800元 │51,741,742元   │ │  │    │1762.21 │    │         │ │  │    │1296.20 │    │         │ │  │    │2.13  │    │         │ ├──┼────┼────┼────┼─────────┤ │5  │132地號 │2839.02 │5,800元 │44,032,034元   │ │  │    │3377.40 │    │         │ │  │    │978.03 │    │         │ │  │    │207.83 │    │         │ │  │    │93.10  │    │         │ │  │    │96.35  │    │         │ ├──┼────┼────┼────┼─────────┤ │6  │382地號 │445.02 │9,795元 │51,154,779元   │ │  │    │49.04  │    │         │ │  │    │94.12  │    │         │ │  │    │459.33 │    │         │ │  │    │99.98  │    │         │ │  │    │3347.90 │    │         │ │  │    │123.27 │    │         │ │  │    │8.81  │    │         │ │  │    │595.07 │    │         │ ├──┼────┼────┼────┼─────────┤ │7  │386地號 │1465  │5,800元 │8,497,000元    │ ├──┴────┴────┴────┼─────────┤ │    合        計    │330,154,61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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