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林宗成
- 當事人陳萬添、高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振美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22號 原 告 陳萬添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 施宣旭律師 施佳鑽律師 被 告 高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文傑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 被 告 振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乃瑜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律師 複代理人 林恆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1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起訴後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1萬2928元,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變更後之聲明,按如附表計算式重新核定為3億3千15萬461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佰66萬4232元,尚不足2佰25萬13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筱惠 附表-計算式: ┌──┬────┬────┬────┬─────────┐ │編號│地 號 │訟爭面積│107年度 │訴訟標的價額 │ │ │清雅段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 ├──┼────┼────┼────┼─────────┤ │1 │62地號 │2590.90 │5,800元 │15,027,220元 │ ├──┼────┼────┼────┼─────────┤ │2 │107地號 │21014.33│5,800元 │121,972,550元 │ │ │ │15.42 │ │ │ ├──┼────┼────┼────┼─────────┤ │3 │129地號 │6505.05 │5,800元 │37,729,290元 │ ├──┼────┼────┼────┼─────────┤ │4 │131地號 │5860.45 │5,800元 │51,741,742元 │ │ │ │1762.21 │ │ │ │ │ │1296.20 │ │ │ │ │ │2.13 │ │ │ ├──┼────┼────┼────┼─────────┤ │5 │132地號 │2839.02 │5,800元 │44,032,034元 │ │ │ │3377.40 │ │ │ │ │ │978.03 │ │ │ │ │ │207.83 │ │ │ │ │ │93.10 │ │ │ │ │ │96.35 │ │ │ ├──┼────┼────┼────┼─────────┤ │6 │382地號 │445.02 │9,795元 │51,154,779元 │ │ │ │49.04 │ │ │ │ │ │94.12 │ │ │ │ │ │459.33 │ │ │ │ │ │99.98 │ │ │ │ │ │3347.90 │ │ │ │ │ │123.27 │ │ │ │ │ │8.81 │ │ │ │ │ │595.07 │ │ │ ├──┼────┼────┼────┼─────────┤ │7 │386地號 │1465 │5,800元 │8,497,000元 │ ├──┴────┴────┴────┼─────────┤ │ 合 計 │330,154,615元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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