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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24號

確認不動產租賃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24號

上訴人
鵬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岡開發有限公司間確認不動產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499,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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