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不動產租賃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24號上 訴 人 鵬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岡開發有限公司間確認不動產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499,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9,8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