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不動產租賃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24號 上 訴 人 鵬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榮 被上 訴 人 瑞岡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細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1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於108年1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 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