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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8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83號

原告
鐠羅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明
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律師
被告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則予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21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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