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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川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沼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資大鋼鐵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77,2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2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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