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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3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638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俊龍
被告
泰沅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蕭莉蓉即蕭麗芬
被告
廖進來

      廖子瑄即廖芝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泰沅國際餐飲有限公司應分別與如附表債務人欄所示之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泰沅國際餐飲有限公司(下稱泰沅公司)前分別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101 年11月23日,邀同被告蕭莉蓉即蕭麗芬(下稱蕭莉蓉)、廖進來;蕭莉蓉、廖進來、廖子瑄即廖芝瑩(下稱廖子瑄)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據,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附表編號1 )、1,000 萬元(附表編號2 、3 ),借款期間均為5 年,並約定有按月付息及違約金,又於106 年9 月30日就前開1,000 萬元借款,訂立變更借據契約展延本金到期日至107年11月23日。詎被告泰沅公司分別自107 年6 月30日及同年月2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全部借款視為到期,尚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2 份、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1 份、授信約定書7 份、變更借據契約1份、戶籍謄本2 份、催討紀錄表、催告書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1 份為證,核與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相符,且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期間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再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 條所列各款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 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泰沅公司向原告借貸前述金額之款項,借款後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而被告蕭莉蓉、廖進來、廖子瑄3 人為連帶保證人,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債    務    人│本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利息 │      違      約      金    │
│號│              │              │          │      │                            │
├─┼───────┼───────┼─────┼───┼──────────────┤
│1 │泰沅國際餐飲有│258 萬0,497 元│自107年6月│3.17% │自107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  │限公司、蕭莉蓉│              │30日起清償│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  │、廖進來      │              │日止      │      │率10%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
│  │              │              │          │      │,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2 │泰沅國際餐飲有│187萬7,651元  │自107年6月│2.67% │自107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限公司、蕭莉蓉│              │23日起至清│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  │、廖進來、廖子│              │償日止    │      │率10%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
│  │瑄            │              │          │      │,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3 │泰沅國際餐飲有│281萬6,825元  │自107年6月│2.67% │自107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限公司、蕭莉蓉│              │23日起至清│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  │、廖進來、廖子│              │償日止    │      │率10%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
│  │瑄            │              │          │      │,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本   金   合   計 │727萬4,97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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